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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司法鉴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威海市司法鉴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树立司法鉴定行业的良好形象,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司法鉴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以及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予以评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信用等级分AAA、AA、A、B四个等级进行评定管理,司法鉴定人信用等级分AAA、AA、A、B四个等级进行评定管理。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的,诚信等级评估为A级、且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无不良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出色履行法定职责;
(二)在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很好落实;
(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符合《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各项规定,能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各类审批材料和信息数据;
(四)本机构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的,诚信等级评估为B级、且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无不良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较好履行法定职责;
(二)在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
(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符合《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各项规定,能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各类审批材料和信息数据;
(四)本机构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符合下列标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的,诚信等级评估为C级、且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没有不良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一)本机构能保持《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的;
(二)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本机构能正常运转的;
(三)能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管理,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违规使用名称、擅自变更或私设执业地点等违规行为的;
(四)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诚信等级评估为D级或者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有不良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一)司法鉴定机构构成单位犯罪的,或司法鉴定人、其他工作人员在实施鉴定过程中构成犯罪的;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行政处罚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五)报送的评估材料经查实有虚假内容或瞒报的;
(六)拒不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符合下列标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且考核分值为优秀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出色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对党忠诚、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业务精湛、服务为民,在本地区威信高、形象佳、影响好,在本行业典型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突出的;
(三)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类活动,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事迹突出的;
(四)严格遵守《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履行鉴定职责,维护和增强司法鉴定公信力的;
(五)依法、诚信、规范、尽责执业,业务开展有特色、有亮点,无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举报投诉的。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符合下列标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且考核分值为良好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依法、诚信、规范、尽责执业,无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当事人举报投诉的;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
(四)能够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等各类活动的;
(五)能够遵守《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相关规定,较好履行鉴定职责,维护和增强司法鉴定公信力的。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符合下列标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且考核分值为及格的,信用等级为A级:
(一)未有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未有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未有违反《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情形的;
(四)参加年度考核未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信用等级为B级:
(一)提交年度考核材料或者接受考核检查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度考核的。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用分级分类评定工作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申报评定工作于每年三月底前完成。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用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各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所在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用等级评定的初审、申报工作。具体参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规定的年度考核程序进行,给出初评或评定意见。
(二)审核。市司法局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用等级评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三)公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市司法局网站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异议和复核。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司法局应当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有异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五)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过市司法局网站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每年评定结果的变化,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AAA级、AA级的司法鉴定机构,AAA级、AA级的司法鉴定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评优评先活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在行业协会换届、增选班子成员,遴选工作机构委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三)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可减少检查频次,年度考核时实行以自查为主,检查、抽查为辅的监管方式;
(四)在“信用威海网”或者司法行政系统内进行宣传表扬;
(五)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相关人才库、专家库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司法鉴定机构,按常规频次开展日常抽查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实行全面检查和定期抽查的监管方式,督促其依法诚信执业。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司法鉴定机构、B级的司法鉴定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https://www.weihai.gov.cn/art/2024/7/15/art_103264_31258.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weihai.gov.cn/art/2024/7/16/art_51913_4750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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