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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2日,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翟某等人在周园社区某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点值班,当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持红色临时出入证,准备通过该值班点出该小区,因其所持出入证不符合疫情防控关于出入小区的要求,该检查点工作人员拒绝其外出。吴某某不服从管理,强行闯岗,推倒了小区物业人员翟某某,并对检查点工作人员翟某,王某进行殴打,致翟某受伤。经鉴定,翟某伤情为轻微伤。
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履行疫情防控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防控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判处。鉴于其案发后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并已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作出上述判决。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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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4文章搜索